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簡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98號原 告 王漢中 原告與被告王金水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各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及請求權基礎(請求之法律依據例如:民法184 條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國家賠償法第○條等) 二、對何被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其請求之金額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