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簡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14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杜西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農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