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簡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16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瑞豐 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冠盤房屋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三、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等負擔。」,有其上訴聲明狀可稽,依其上訴聲明第2 項所載,可認上訴人僅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中之本訴上訴,而本件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