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簡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62號原 告 阮文呈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茂順密封元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正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7 日以107 年度投補字第541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200 元,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8 年1 月1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份、本院答詢表2 份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1 紙附卷可佐,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