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埔小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埔小字第128號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韻文 被 告 陳青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07年8月13日下午5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南投縣○○鎮○○里○道○號埔里交流道與防汛道路之交岔路口時,因違反號誌管制或指揮(閃紅燈)、未注意車前狀況及保持安全距離,致原告所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受損,致支出工資費用新臺幣(下同)4,700元、烤漆費用9,500元及零件費用1萬5,140元(零件費用經扣除折舊後為5,287 元),共計1萬9,487元。惟系爭車輛之駕駛余麥男亦有違反號誌管制或指揮(閃黃燈)之情形,經原告賠付予系爭車輛之車主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1 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依肇事責任負擔7成之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汽車保險單、汽車險理賠申請書、汽車險賠款同意書、昇展汽車商行之保險估價單及發票各1份及彩色車損照片6張附卷,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109年6月24日投埔警交字第1090011821號函檢附交通事故資料在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