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簡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52號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廣承科技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承翰 訴訟代理人 劉馨丹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詠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梓佶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百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梓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民事訴訟法第260 條第3 項、第433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60 條第3 項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蓋反訴制度,在求本訴與反訴之言詞辯論及其他調查證據等程序,可以互相利用,而得節省勞力、時間、費用,並防止裁判之牴觸,若訴訟程序已進行接近終結,當事人始行提起反訴,此時反訴部分不但不能與本訴部分同時調查、辯論,以節省勞力、時間、費用,反使訴訟程序歸於複雜造成訴訟延滯,有礙訴訟之終結,違背訴訟經濟原則,故應不許當事人提起。 二、經查,本訴部分經本訴原告於民國109 年2 月17日起訴後,歷經同年3 月24日、4 月20日之言詞辯論期日,反訴原告遲至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即109 年5 月19日始提出反訴,反訴原告提起反訴顯係意圖延滯訴訟,是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不備起訴要件,參照前揭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