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埔簡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黃朝顯、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林書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埔簡字第15號 原 告 黃朝顯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3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其遭人詐騙,於民國109年6月9日將新臺幣(下 同)28萬7,300元匯入訴外人楊安妮所有聯邦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楊安妮旋將其中28萬1,000元之款項,轉帳至被告所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內,原告依民法 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28萬1,000元,而被告之公司登記地址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號37樓。原告既以英屬維京 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被告,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位處臺北市信義區,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管轄範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3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未恰,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 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