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埔原簡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雷紫語、白睿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埔原簡字第11號 原 告 雷紫語 被 告 白睿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埔原簡附民字第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本件言詞辯論筆錄。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將自己擔任負責人之睿揚企業社所申辦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及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該人取得上 開帳戶、手機門號後,以參與CVC投資平台為由,詐騙原告 ,使原告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該不詳之人指示,於民國112年4月19日,匯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至上開土地銀行帳戶之事實,經本院113年度埔原金簡字第4號判決判處被告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185條、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交付上開帳戶供他人使用,由該人對原告為故意詐欺之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揆諸前開說明,是被告就上開詐欺行為,應對原告所受損害負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