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投小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越國際有限公司、阮海清、阮德強即NGUYEN DUC CUONG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157號 原 告 台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海清 訴訟代理人 丁氏碧玄 被 告 阮德強即NGUYEN DUC CUO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42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