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投簡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謝張來春即海雞會甕缸雞、山駒農業生技有限公司、黃美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張來春即海雞會甕缸雞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山駒農業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萬363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 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於113年7月31日、同年8月7日具狀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本院第一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是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6萬3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爰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倘逾期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