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年度投簡字第二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投簡字第二三九號 原 告 威捷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系爭票據,因被告主張係訴外人郭文明、乙○○所偽造,涉有偽造有價 證券之犯罪嫌疑,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而該刑事案件牽涉 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年度他字第四七 三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四0號案件卷宗可稽,爰依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法 官 趙淑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趙世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