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一年度投簡字第二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簡字第二九七號 原 告 琴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龍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九月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法 官 吳佳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世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