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一年度投補字第二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補字第二九八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源暢交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 九百七十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一千九百三十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起訴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請於起訴狀註明本件補字案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法 官 吳佳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世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