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一年度投補字第四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補字第四三六號 原 告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送達代收人 楊承運 右原告與被告力鉅通訊器材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伍仟零伍拾元,折合銀元壹萬壹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壹佰貳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參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法 官 趙淑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世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