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二年度投簡字第二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投簡字第二七九號 原 告 己○○○○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被 告 清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份以承攬工程為由,向原告訂購預拌混 凝土,雙方約定應於每階段RC澆築完成後支付貨款,原告已依被告指示陸續供 貨,並經被告公司員工簽收無誤,然被告未依約給付貨款,總計尚欠新台幣(下 同)三十一萬二千七百六十元未付,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被告聲稱預拌混凝 土有瑕疵,但原告之混凝土經取樣送國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均為合格, 並無問題,為此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判決被告給付貨款三十一萬二千七百六 十元,及自九十二年七月八日提出本院該份準備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交付之預拌混凝土有瑕疵,使用後遇到雨天會滲水,伊因修補瑕 疵花費約十七萬餘元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預拌混凝土會帳表及混凝土鑽心試體抗壓試驗報告 等件為證,被告就向原告購買預拌混凝土,原告已依約供貨,尚有貨款三十一萬 二千七百六十元未給付原告一節,亦不爭執,然辯以:原告交付之預拌混凝土有 瑕疵等語。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否認其交付被告之預拌混凝土有瑕疵 ,則被告就所抗辯有瑕疵之事實,依法應負舉證責任,被告雖提出照片為證,然 前揭照片係牆壁滲水之影像,僅為狀態之呈現,尚未能證明牆壁之滲水乃原告之 預拌混凝土所造成,此外,被告未舉其他證據證明原告交付之預拌混凝土有瑕疵 存在,所辯尚不足採。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買賣之法律關係 ,訴請判決被告給付貨款三十一萬二千七百六十元,及自準備書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有關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 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法 官 趙淑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