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三年度投簡字第一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簡字第一八一號 原 告 立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偉超律師 戊○○ 庚○○ 複訴訟代理 己○○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住南投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六月九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林雅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