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投簡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乙○○、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投簡字第420號上 訴 人 乙○○ 被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5,1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