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投簡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投簡字第208號原 告 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英一律師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