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簡字第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527號反 訴 原 告 乙○○ 反 訴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即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前段參照)。經查,本件於 民國96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96年12月21日始提起本件反訴,依上開規定,應認為不合法。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