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埔補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埔補字第4號原 告 元太和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山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