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簡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74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蔡素惠律師 被 告 丙○○即豐力養菌廠豐力食品廠魚池二場 被 告 豐力食品廠 法定代理人 丙○○ 追加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複代理人 丁○○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