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簡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74號上 訴 人 丙○○即豐力養菌廠豐力食品廠魚池二場 上 訴 人 豐力食品廠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丙○○即豐力養菌廠豐力食品廠魚池二場與豐力食品廠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上訴人乙○○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伍元。上開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