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小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投小字第321號原 告 加州陽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羅玉珍即順傑商行 上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97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伍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