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414號原 告 駿豐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久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0月16日上午9時32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