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91號上 訴 人 英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製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1,777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並提出上訴狀載明對於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