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91號上 訴 人 英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 訴人 中國製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5月26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