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補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補字第104號原 告 大洋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原 告 丁○○○ 共同送 原告與被告財資企業股份有限有限公司間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7,1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