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埔簡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簡字第59號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98年5月25日裁 定原告應補正明確訴之聲明及確認除被告洪碧洪外,是否有另一被告,而原告於補正陳報狀中陳述甲○○、彭嘉慧、彭富麟、彭昌盛、彭淑微、南投林區管理處依民法184條、185條侵權毀損共同負台幣30萬元毀損賠償,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原告是否追加彭嘉慧、彭富麟、彭昌盛、彭淑微為被告及此部分之聲明,並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