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勞小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勞工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勞小字第2號原 告 乙○○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原 告 甲○○ 原 告 庚○○ 被 告 郁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複代理人 丁○○ 當事人間返還勞工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1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並應於辯論期日前提出原告受僱於被告期間之每月薪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