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簡字第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員簡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老日光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財閣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5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老日光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 財閣國際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10行所載「犯意聯絡,協議借用」,更正為「犯 意,由丙○○向丁○○借用其」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