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0年度員小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朱文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小字第166號 法定代理人 朱文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幟通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6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