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0年度員小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小字第54號 原 告 曾晟禕即源豐貨運行 被 告 詹政育即海山蜜餞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8月19日下午5時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