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1年度員補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台灣鉅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明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補字第67號原 告 台灣鉅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寬 原告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對被告劉徐秀滿發支付命令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9,500 元,應徵收裁判費4,300 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 元,尚有3,800 元未為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