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小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小字第19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晟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哲 訴訟代理人 陳中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