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小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小字第63號原 告 李明娸 被 告 晟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哲 訴訟代理人 吳相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