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小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小字第175號原 告 萬芳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潤宗 被 告 泰航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智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附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