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補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105號原 告 綺隆家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豐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老二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作為訴訟 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