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補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284號原 告 天青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美秀 訴訟代理人 李琁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坐落彰化縣員林市○○段000地號土地、同段144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前開不動產共有人即被告蕭○○之全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住址),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