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補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376號原 告 天青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美秀 訴訟代理人 李琁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明利等人間請求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 江珀俊之繼承系統表。 (二) 江明利、江珀俊之繼承人無拋棄繼承之證明。 (三) 追加正確之被告及正確之聲明,並提出記載完整之起訴 狀(需載明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 本 (四)陳報系爭土地、建物現使用狀況,並提供系爭土地、建物之彩色照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