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補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67號原 告 陳素 訴訟代理人 鄭欣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拖拉庫通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被告陳春厚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提出被告拖拉庫通運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彭智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四、提出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