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補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7號原 告 陳素 上列原告與被告拖拉庫通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 一、被告拖拉庫通運有限公司之正確事務所所在地(住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住址)、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告陳春厚之住所(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 四、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五、相關證物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法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