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小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小字第98號原 告 陳家收 被 告 盛鈺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靈 訴訟代理人 吳昱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5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中市○○區○里路00○0○0號,此有被告所提盛鈺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又被告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業以書狀抗辯本院無管轄權,則本件亦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以本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