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簡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220號上訴人即( 本訴被告兼 反訴原告) 羽田生物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振雄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5,557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如數補 繳,並補正上訴狀繕本。逾期未補繳或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員林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