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201號原 告 佶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孟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里營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151元,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未遵期辦理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