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小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小字第20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被 告 承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張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