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250號原 告 陳鴻廷 被 告 富雋榮和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靖惠 ○ 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秉家 住彰化縣○○鄉○○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9年2月6日下午2時33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