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補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209號原 告 高良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雋榮和貿易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5,000元,應繳裁判費16,345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845元。茲限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未遵期辦理者,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