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補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210號原 告 謝博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雋榮和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扣除作 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24,458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