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補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270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金材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繳裁判費3,750元 二、提出被告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 三、原告起訴狀之附表土地坐落位置顯然有誤,應予更正。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補正被告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附表後,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