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簡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王文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文進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000號0 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貫新工程有限公司、廖長城、員欲營造有限公司、曹寶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張清秀